论坛
今日城市
新闻聚焦
情感私语
信息
房屋出租
房屋买卖
招聘
求职
征婚交友
二手车
出售求购
商家展示
便民电话
风情
当地特产
当地景点
当地美食
当地历史
当地民俗
当地视频
服务
网上订机票
网上订酒店
阿克苏QQ群
3D电子书

警惕!自行承担20余万元维修费用,这类行为不能有!

2020-04-27 14:12:27 浏览:1556


本来只是一个普通的单方事故

在快速理赔中心几分钟就可以处理

却因托某法律意识欠缺

无知的逃离现场

改变了结局

如今将要背负高达20余万元的维修费

无力偿还

……

3月31日晚,托某驾驶新AC***2重型自卸货车在阿克苏市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时,车斗过高挂上了该路段的电线光缆设备,驾驶员看见电线挂断了,以为在晚上没有人发现,又怕赔钱就快速的驶离了现场。就近警务站因通信设施被损坏导致监控及照明断连,经检查发现了路边被挂断的电缆,第一时间与电信部门、交通事故部门进行联系,连夜开展了调查。通过调取了当晚事发地点附近的视频监控,并对过往车辆进行了一一筛查,晚上24时许终于锁定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但由于监控离事发地较远,无法看清牌号,民警跟踪调取了河南路沿线路段的监控,最终确定了新AC***2重型自卸货车,根据车牌照联系到公司和驾驶员。


据托某交代,当天晚上送完货空车在回家途中,不知道什么时候升降机故障后车斗升起,途径西大桥中石化加油站前路段时挂上了通信设施和监控线缆,他当时害怕要赔钱,周围没人发现,就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没有人发现,走了也没事。他万万没想到这光缆包括电信、移动、公安监控视频的光纤等,光是维修建筑工程预算及监控维修预算就要20余万元,而且公安在这么短的时间就找到了他。当被告知,如果当时及时报警,车辆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全部理赔维修,现在却因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20余万元的维修费用将由自行承担。




阿克苏市交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是小刮小蹭还是重特大交通事故,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如果有人员受伤,在固定好证据的前提下,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原本托某驾驶的货车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却因托某的一念之差,肇事逃逸,一切都进行了改写。托某在事故处理大厅肠子都快悔青了,他将面临的不只2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相关阅读:



说法|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016年8月29日,原告曾世强驾驶车牌川A*****的轿车与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曾某某弃车逃离现场。此次交通事故经安州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刘某某和曾世强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后,安州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某死亡作出民事判决书,由原告曾某某向死者家属赔偿52万元。

因曾某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及三者险50万元,且交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曾某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此予以理赔。但在曾某某诉讼之前和庭审之中,保险公司均表示,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曾某某构成肇事逃逸并且向被告保险公司虚构肇事人员及事故经过,根据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认定:离开现场违反规定 保险公司免除责任安州区法院在一审中认定,该商业保险保险单的重要提示栏特别载明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即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

法院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曾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违反了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情形,被告在商业险保单中对免责条款作了特别提示。原告认为的“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驳回增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且该份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已履行了提示义务。一审判决准确无误,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曾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留在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是其法定义务,曾某某作为驾驶人应当知晓,故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保险人曾某某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 阿克苏市零距离


网友评论:
我也评论:

热门推荐

关于阿克苏588信息网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 - 2014 阿克苏588信息网 版权所有
新ICP备14000167号 新公网安备65290102000164号 举报电话:13565103001 QQ邮箱:577221278@qq.com